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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局收费监督卡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保障企业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含其派出机关、派出单位机构,下同)、事业单位向持有收费监督卡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持卡单位)收取费用的,必须依照本办法填写收费监督卡。
第三条收费监督卡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收费监督卡制度的具体实施工作。市和区、县物价、财政部门负责收费监督卡的发放和日常监督管理。
监督、审计等部门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对收费监督卡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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