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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安全教育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安全工作,确保师生员工有一个良好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财物安全,促进学校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我校安全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预防为主原则;

2、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3、群防群治原则;

4、责任追究原则

第二章安全教育工作

第三条学校采取多种形式,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要将安全教育渗透到教育教学、社会实践、日常生活和各项活动中,以增强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提高其自我防护能力。

第四条保卫部门要与各部门、处室密切配合,通过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安全技能训练等形式,加强对全校师生员工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培训。

第五条学校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安全教育周”活动,运用多种形式,普及安全知识,开展安全教育,进行安全技能培训,以切实树立“*”的思想。

第三章防火工作

第六条学校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全校防火工作的领导、监督、检查及消防规章制度的制定等。单位主要责任人为防火领导小组组长,负责本单位防火工作的教育、检查、防护、实施等。保卫部门具体负责全校防火工作的安全教育、指导、监督、检查及对消防技术和消防人员的培训等。

第七条保卫部门必须加强监督,确保消防器材的配置、管理、使用等符合国家消防法的规定,并定期对消防器材进行检查和保养。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内部装修或改变建筑用途工程的消防设施,必须在消防与保卫部门验收合格并履行交接手续后方可使用。经保卫部门检查,消防器材确需维修的,要在规定期限内组织维修,有关部门要大力配合。

第九条加强重点单位或重点部位的防火工作。保卫部门要确定全校防火重点部位,制定重点部位防火安全工作制度或规程,明确责任,层层落实,不留空档,不留死角,杜绝火灾的发生。

第十条学生工作处与保卫部门要共同负责,加强学生宿舍的防火工作。制定宿舍安全工作条例,加强检查、监督和管理,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购、运输、保存,严格使用审批手续,确保安全。

第十二条禁止在校园内点燃柴草、纸片等易燃物品;禁止乱扔烟蒂,乱拉、扯电线,违章使用电炉、电壶等大功率电器;下班时必须随时关机、关灯、关窗,并经常检查办公室内输电线路,切实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三条利用大型活动场所开展文艺、体育等群体性活动,主办部门必须提前一天向保卫部门申报备案,如实报告举办活动的时间、地点、参加人数、负责人以及确保活动安全的具体措施等,经学校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举办。活动中注意用电安全,提高防火意识,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十四条因管理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发生火灾,造成经济损失或造成人员伤害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防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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