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管局个人建房规划建设审批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县新县城规划区内个人建房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参照《**市城市规划区内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办法》,结合我县新县城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新县城规划区内个人建房规划建设审批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个人建房是指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居民、农民个人或家庭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的私有住宅。
第三条个人建房必须符合新县城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需要,不得侵占道路、公共绿地、公共空间、建筑平面布局及风格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满足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等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第四条个人建房实行分级控制制度。
(一)一级控制区(严控区)是指**镇**村以朝大线为界,以北和以南500米区域。
(二)二级控制区是指一级控制区以外,新县城规划区范围内腰而**村。
第五条一、二级控制区内的个人建房由**县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外,**县新县城规划区内个人建房,按下列要求实行规划控制:
(一)在一级控制区内个人建房不得申请新建,只可申请危险房屋翻建。建筑面积最大不超过110平方米。
(二)在二级控制区内个人建房可申请新建、扩建、改建、翻建。但应严格按以下标准控制:
1、不得审批建设二层或二层以上个人建房;
2、在原房宅基地进行扩建、改建、翻建时,建筑面积最大不超过110平方米;
3、对于家庭人口多,住房拥挤,并且原宅基地超过标准面积(200平方米)100平方米以上的,可以按用地面积与建筑面积
200。110的比例办理拨地插建,但必须办理有关土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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