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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委会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公正、及时地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和农业部《主要农作物审定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市辖区内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农作物以及农业部和本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

第二章品种审定委员会

第四条**市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市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

第五条品种审定委员会由农业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委员原则上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处级以上职务,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每届任期5年。

品种审定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

第六条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品种审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设主任1名。

第七条品种审定委员会按作物种类设立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两个专业组,专业组各由9人组成,设组长1名。

第八条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会,由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各专业组组长,办公室主任组成。

第三章申请和受理

第九条申请品种审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者),可以直接向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在本市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品种审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国种子科研、生产、经营机构代理。

第十条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以及农业部确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国家或省(市)级审定,申请者可以申请省(市)级审定,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审定和省(市)级审定,也可以同时向几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审定。

**市农林局(以下简称“市农林局”)确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由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

从境外引进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和转基因农作物品种的审定权限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申请审定的品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

(二)与现有品种(市品种审定委员会已受理或审定通过的品种)有明显区别;

(三)遗传性状相对稳定

(四)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

(五)具有适当的名称

第十二条申请品种审定的,应当向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号码、传真、国籍;

(二)品种选育的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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