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职工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和《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为发扬学校的社会主义民主,发挥好教职工的主人翁作用,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集中群众智慧办好社会主义学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和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和基本制度,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教代会接受学校支部的领导,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改革和学校内部管理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才,办好具有特色的学校。
第四条教代会支持校长行使职权,维护行政指挥学校的权威;校长尊重教代会行使民主监督的权力,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接受教代会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第六条教代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定期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教改方案、财务预算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校长的任期目标、岗位责任制、教职工的奖惩办法及其它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教职工奖励办法及学校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办法和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干部,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第七条教代会对校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校长提出建议。校长对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提请教代会复议,复议后仍有不同意见,由学校党组织或上级主管部门、上级工会协调。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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