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专项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升县(市)科技进步水平,强化科技进步对县(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支撑作用,促进县(市)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事部关于推进县(市)科技进步的意见》和《科技兴县(市)专项工作“十一五“规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兴县(市)专项工作(以下简称专项工作)是科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基层科技工作的有力保证,是推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有力抓手和有效载体。开展科技兴县(市)专项工作将有力提升县市科技进步水平和支撑能力,并强化科技进步对县(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支撑作用。
第三条专项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开展全国县(市)科技进步考核(以下简称科技进步考核)、国家科技进步示范县(市)建设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对科技进步考核和国家科技进步示范县(市)建设的相关管理做出规定,所指县(市)包括县、县级市、地级和地级以上城市中的区、旗等。
第二章科技进步考核
第五条科技进步考核是对全国县(市)政府推进本地区科技进步的各项工作进行考核。
第六条科技进步考核内容包括加强科技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的情况、科技进步的政策环境、科技发展水平、科技工作自身能力建设以及科技推动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成效等几个方面。
第七条科技进步考核每两年组织一次。科技部在考核年发布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相结合的科技进步考核指标体系,对县(市)前两个年度的科技进步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指标中,政府财政科技投入、政府对科技工作的重视程度、科技管理机构建设情况等三项指标为“一票否决“指标。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县(市)科技进步考核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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