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务局排水监测规章制度(市)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排水监测管理,确保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改善水环境,根据《**市排水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排水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排水监测行政主管部门。
**市排水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排水处)负责本市排水监测管理工作并对排
入市属公共排水系统的排水户实施排水监测。
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区、县排水监测主管部门,负责对排入本区、
县属公共排水系统的排水户实施排水监测,业务上受市排水处指导。
第四条(市排水处排水监测职责)
市排水处排水监测的主要职责:
(一)编制本市排水监测年度计划,经市水务局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制定排水监测工作制度及业务考评办法;
(三)对排入市属公共排水系统的排水户实施日常水质、水量监测和监控,依法查处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
(四)参与突发性排水事故调查,提出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及依法处理意见;
(五)负责本市排水监测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
(六)建立和健全本市排水监测档案;
(七)接受国家和市下达的排水监测任务,为城市污水治理工程提供监测技
术数据和信息资料。
第五条(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排水监测的主要职责:
(一)编制本区、县排水监测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对排入区、县属公共排水系统的排水户实施日常水质、水量的监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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