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务局取水工程规章制度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取水工程(设施)现场核验,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指的取水工程(设施)现场核验是指负责取水许可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取水申请人报送的核验材料对取水工程(设施)的取水、用水、退水进行现场核查、检验的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取水申请人申领取水许可证,审批机关进行现场核验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取水工程(设施)未经现场核验或者现场核验未予通过的,审批机关不予颁发取水许可证,申请人不得实施取水。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水务局负责本市取水工程(设施)现场核验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和区(县)取水审批机关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取水工程(设施)的现场核验。
第五条(核验条件)
取水工程(设施)现场核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㈠取水工程(设施)已按取水许可批准文件和设计要求建成,且能够满足取水需要;
㈡取水计量设施已经安装并运行;
㈢取水工程(设施)的档案资料齐全。
第六条(核验内容)
(未完,全文共1501字,当前显示488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