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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公文处理规章制度

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省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意见》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结合省广电局实际,对局机关现行公文处理作如下规定:

一、公文种类

省广电局机关现行公文种类主要有“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意见”、“决定”、“会议纪要”、“党组文件”等10个文种。

(一)“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等

(二)“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三)“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四)“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五)“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六)“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正式编制文号的“函”,与其他文种同样具有制发机关权限决定的法定效力。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可作上行文、平行文、下行文使用。作为上行文,应按照请示公文的程序和要求办理;作为平行文,提出的意见供对方参考;作为下行文,应明确下级机关是否照此执行或参照执行。

(八)“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九)“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十)“党组文件”适用于党组通知重要事项、任免干部、批复下级机关请示、向上级机关报告、请示等所有上行文、平行文和下行文

二、文件分类

(一)“浙广局〔×××〕×号”用于上行文

(二)“浙广局发〔×××〕×号”和“浙广局办发〔×××〕×号”,用于普发下行文

(三)“浙广局函〔×××〕×号”,用于部分或个别单位受文的下行文或平行文

(四)“浙广局电〔×××〕×号”,用于发布紧急公文或会议通知

(五)“会议纪要”单独编号

(六)各职能部门的部门字号文件只限于职能范围内具体专业业务的内部行文

(七)严格控制字号文件,确实工作需要,可适当新增发文文种。提倡使用信签头。

三、公文格式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成文日期、印章、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密级和保密期限,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绝密”、“机密”级的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份数序号用阿拉伯数字顶格标注在版心左上角第1行。

(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其中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除电报外,公文已标明紧急程度的,标题中不再标注“紧急”字样;标题中有“紧急”字样的,不再标注紧急程度。紧急程度,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2行。

(三)发文机关标识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后加“文件”组成。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25mm。对于上行文,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80mm。发文机关标识用小标宋体字,用红色标识。

(四)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序号组成。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识。年份用全称,用六角“〔〕”括号。序号不编虚位(如1不编为01),不加“第”字。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并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发文字号一般应小于22mm×15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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