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务委员会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健全政协市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和制度,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常务委员会在中共区委领导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为准则,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突出团结、民主主题,服从服务于全区工作大局,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努力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区政协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会议选举主席团主持);
(二)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和中共区委提出的任务;
(三)执行区政协全体会议的决议;
(四)协商决定本届政协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委员人选的变更,协商决定下届政协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名单;
(五)决定本届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变动和主任、副主任的任免;
(六)决定本届区政协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的任免;
(七)协商讨论其他应由常务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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