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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能源节约管理制度
第一条根据《*市工业企业节约能源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节能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全民和集体所有制的工业企业(包括市属工业企业、区或者县属工业企业、乡镇工业企业),以及中央单位和其他省市在沪的工业企业,均应当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年耗能折合标准煤1万吨以上(含1万吨)的工业企业,应当有相应的节约能源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负责人和技术人员等。
年耗能折合标准煤3000吨以上(含3000吨)不足1万吨的工业企业,应当有分管节约能源工作的部门,配备专职人员。
年耗能折合标准煤不足3000吨的工业企业,应当配备从事节约能源工作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
第四条工业企业节约能源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第五条工业企业的年耗能量,以1980年度的实际消耗量为依据划定。
凡年耗能量有增长的企业,应当根据新的实际消耗量按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重新确定节约能源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
第六条工业企业能源计量器具综合配备率应当不低于90%。
能源消耗一级(进出厂)计量检测率应当不低于95%,二级(车间)和三级(主要耗能班组或者机台设备)计量检测率应当不低于90%。
能源计量器具要定期检查、校验,受检率和合格率应当不低于95%。
工业企业燃料消耗一级计量检测的可行性,由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后报送市技术监督局认可。
第七条工业企业应当按市统计局有关规定,做好能源消耗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按时完成企业总能耗、产值能耗、能源消费弹性系数、产品综合能耗(或者产品能耗)的统计分析,定期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报表。
年耗能折合标准煤1万吨以上的企业,还应当按季度向市统计局和市经济委员会报送《重点工业企业能源消耗表》。
第八条工业企业中,凡年耗能达煤炭400吨,或者电力50万度、或者燃料油200吨、或者煤气30万立方米,以及耗用其它能源折合标准煤达300吨的车间、班组和机台设备,必须建立定额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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