蔬菜生产保护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蔬菜生产,安排好市场供应,保证城市人民需要,根据国务院1*年批转商业部《关于九个城市蔬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和*年颁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市郊划定蔬菜生产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
第二条根据本市现有菜田的分布情况和成片保护的需要,兼顾*年前城市建设规划用地情况,确定近郊以菜为主的乡镇和远郊以菜为主的村的耕地,原则上都划入保护区范围。
第三条保护区的土地不得侵占,生产条件不得破坏,生态环境不容污染,种菜劳力必须稳定,菜农利益应当给予保护。保护区要加强农田建设,尽快建成稳产高产的生产基地,实现蔬菜供应数量充足、品种多样、质量鲜嫩、上市均衡的要求。
第四条保护区内各乡镇、村必须坚决贯彻以菜为主的方针,正确处理菜、粮、棉和菜、副、工的关系,并从资金、材料肥料等方面作出合理安排,保证蔬菜生产的顺利发展。
第五条蔬菜生产必须坚持计划种植和计划上市的原则。对计划安排的蔬菜播种面积,一定要种足种好。按计划种植的蔬菜,一律由蔬菜公司收购,不准自行出售或者处理。
第二章保护蔬菜耕地
第六条划入保护区的实种常年菜田为17万亩,连同轮作、间种蔬菜及周围需要成片保护的耕地共37万亩,分布在46个乡镇、334个村。此外,近郊还有常年菜田3万亩,连同周围耕地共4万亩,因已列为“六五”、“七五”期间以住宅建设为重点的城市建设规划用地,不划入保护区,在未征用和施工前仍须继续努力种好蔬菜。
保护区列入城市总体规划,具体范围由市蔬菜领导小组办公室明文公布,并划界设标。
第七条凡划入保护区的土地,应当严格控制征用。确因国家建设特殊需要必须征用的,一律由市计委、建委、农委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凡批准征用的土地,征用单位除按规定支付征地费用外,每亩须交纳2万元菜地建设基金。
近郊没有划入保护区的常年菜田和周围耕地也要控制征用,城市建设需要征用这些土地,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申报审批手续,经批准征用后,征用单位除按规定交付征地费用外,每亩须交纳7000元菜地建设基金。
第八条乡镇、村集体的农林牧业建设用地,按市人民政府〔*〕25号文件规定办理。乡镇、村集体的非农林牧业用地,应当尽量利用非耕地。凡确实需要占用保护区耕地的,须经县或者浦东新区、宝山区、嘉定区、闵行区和金山区(以下统称县(区))人民政府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占用的土地,每亩须交纳7000元菜地建设基金。乡镇、村与城市工厂等联办企业经批准占用保护区耕地的,每亩须交纳2万元菜地建设基金。
第九条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破坏保护区土地,违者,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条保护区内农民的住房建设,应当按照国务院颁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办理。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严格控制使用保护区土地的精神,确定农民建房用地面积的限额标准,并尽量利用原来的村庄宅基地和非耕地。确需使用少量耕地(包括自留地)的,须经县(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农委审批。
第十一条严禁乡镇、村买卖、租赁土地,或者以租赁、买卖房屋的形式变相租赁、买卖土地。乡镇、村与国营企业或者城镇集体单位组织联营企业,不得以土地入股。
第十二条按规定向国家交纳的菜田建设基金,其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蔬菜领导小组办公室订定。
第十三条本规定有关土地管理的事项,由市、县(区)土地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监督执行。保护区内各乡镇都要有专人管理土地工作,保证土地不被侵占。
第三章加强菜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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