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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厅机关的政风建设,建立健全行政权力监督机制,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在全社会树立"献身、负责、求实"的水利精神,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风建设的若干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厅机关政务公开的内容,除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能公开的内容除外,分对外公开和对内公开两部分。厅机关各处室应根据工作职责,本着突出重点、求真务实和便于监督的原则,依法公开与群众联系最密切、最直接以及群众最关心的热点问题,并不断充实完善公开的内容,便于群众知情,有利群众监督。
第二章政务公开的内容
第三条对外公开的内容
1、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情况(人事处承办)
2、办文、办事程序、时限、结果(办公室承办)
3、行政审批事项、程序、依据及要求(水政处、规计处、基建处、水管处、农水处及防办承办)
4、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及标准(水政处、财务处承办)
5、水行政执法依据、内容、权限及水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水政处承办)
6、水情、雨情、汛情、旱情情况(防办承办)
7、年度和阶段性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办公室承办)
8、水行政执法监督员(水政处承办)
9、其它应对社会公开的事项(相关处室承办)
第四条对单位内部公开的内容:
1、干部任用、人事安排及实施奖惩情况,劳动工资政策、职工培训情况。(人事处承办)
2、厅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及财务收支情况(办公室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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