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代理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著作权涉外代理机构的管理,维护著作权人及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著作权涉外代理是指著作权涉外代理机构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涉外著作权中财产权的转让或许可使用以及其他有关涉外著作权事宜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条著作权涉外代理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著作权涉外代理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国家版权局负责涉外著作权代理机构的审批工作。
第五条凡申请设立著作权涉外代理机构的,均应将申请材料报国家版权局审批。国家版权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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