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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监督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提高动物防疫监督员素质,加强动物防疫监督员的管理,根据《动物防疫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动物防疫监督员的推荐、培训、考试、考核和任免工作。

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动物防疫监督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动物防疫监督员必须是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内的国家工作人员,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公正廉洁,作风正派,身体健康;

(二)具有兽医(卫检)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助理兽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连续从事动物防疫、检疫工作五年以上;

(四)熟悉动物防疫和有关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具备法律基本常识;

(五)具备独立从事动物防疫监督管理的实际工作能力

第四条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配备适当数量的动物防疫监督员,每市、县原则上配备10-15名,畜禽存栏和畜产品加工数量较大的市、县可适当增加名额。

动物防疫监督员不得兼任动物防疫员、动物检疫员,不得从事兽医临床、检验工作及其他与动物防疫监督工作有关的经营活动。

第五条申报动物防疫监督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河南省动物防疫监督员审批表》一式三份;

(二)与《审批表》同底片近期照片1张;

(三)学历证书和职称证书(或任职文件)复印件1份;

第六条动物防疫监督员报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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