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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活动卫生保障办法

第一条为预防重大活动期间发生公共卫生事件,保障活动参与者卫生安全和重大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对具有特定规模的政治、经济、文化、体育及其他重大社会活动(以下简称重大活动)实施的专项卫生保障工作。

第三条重大活动的卫生保障工作遵循预防为主、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配合、职责明确、技术指导、依法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重大活动卫生保障包括如下的工作内容:

(一)设立临时卫生保障工作机构

(二)制定卫生保障工作方案

(三)重大活动期间食品、公共场所、饮用水卫生保障

(四)医疗救护工作的准备、实施

(五)传染病(包括呼吸道、消化道、虫媒传染病)流行期间非常措施的准备与实施

(六)对重大活动期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措施和事件的调查处理

第五条重大活动卫生保障分为三级:

一级保障:在我省举办的党和国家重要活动(会议),国际性重要的政治、经济、文化、体育活动(会议),党和国家领导人及重要来宾在我省期间的卫生保障工作。内容包括:监测、餐检和留样,派出监督人员、医护人员、疾病控制人员驻点值班。

二级保障:国务院各部委和省政府在我省举办的重要活动(会议)。内容包括:监测、重点食品的餐检和留样,派出监督人员、医护人员、疾病控制人员驻点值班。

三级保障:地级以上市政府及省有关部门举办的重要活动。内容包括:监测、留样,派出卫生监督员进行巡查,根据实际情况派出监督人员、医护人员、疾病控制人员驻点值班。

第六条重大活动的承办单位应于活动前30天向活动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卫生保障的书面要求;活动范围跨地区的,向共同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

党和国家领导参加活动的卫生保障由相关部门在活动前3-5天按有关程序通知卫生行政部门。

第七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的重大活动卫生保障工作。

第八条承办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履行法律责任和义务

(二)向承担卫生保障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及具体承担任务的单位提供重大活动的背景资料(包括活动的时间、地点、场所、人数、规格、食宿日程安排等),并协助卫生部门做好卫生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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