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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速递业务专营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速递通信业务的专营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经营者及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速递通信业务由邮政企业依法实行专营。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规定所称速递通信业务,是指以最快速度传递信件或者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
信件是指信函和明信片。
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寄递的缄封的信息载体,具体内容包括:
(一)书信;
(二)各类文件;
(三)各类单据、票证、证书;
(四)各类通知;
(五)有价证券;
(六)我国签署的《万国邮政公约》规定的函件;
(七)国家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具有套封或者缄封性质的信息载体。
明信片是指裸露寄递的卡片形式的信息载体。
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是指以符号、图像、音像等方式寄递的信息载体,具体内容包括:
(一)供内部使用的书籍、报刊、资料等非出版物;
(二)具有通信内容的音像制品、计算机信息媒体;
(三)国家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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