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行政主管政务公开办法
第二章政务公开的内容和形式
第五条环保部门政务公开的内容,除属于国家秘密、国家安全以及涉及社会稳定事项的工作情况外,凡被社会和公众、企事业单位普遍关注的环境问题和环保工作,按管理权限,经规定的审查程序审查后,对外公开。包括下列内容:
(一)环境质量状况;
(二)环保部门规章、标准等规范性文件;
(三)环境保护的规划和计划:
(四)环境保护机构设置和工作职责;
(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资质认可及期他环境保护审批、审核、核准、备案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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