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型企业评审推荐办法
第一条科技型中小企业是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创新的有效载体。为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科学发展,根据《*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科技管理体系健全、自主创新能力较强、产品技术含量较高,具有较强的竞争力、较好的市场前景和“专精特新”特色的中小企业。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的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三条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审推荐工作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中小企业局)组织,按照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由企业自愿申请。
第二章评审推荐条件
第四条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和管理体系,连续经营两年以上。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及其发展方向,知识产权明晰,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技术创新性。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高附加值、吸纳就业、节能降耗及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企业优先推荐。
(三)企业负责人高度重视自主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企业在管理、生产、营销等方面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效果明显。
(四)企业设有专门的创新平台,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30%以上,年技术开发经费占年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3%以上。已获得省、市级技术中心资格的企业优先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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