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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省财政设立江苏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以民营企业为主的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为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资金是专门用于扶持中小企业、鼓励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我省中小企业稳步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的,符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的企业。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定向使用、科学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部门分工与职责
第五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办理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拨付,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与省财政厅共同对申报的项目组织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我省产业政策和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的实际情况,于每年四季度向社会公布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包括使用方向、项目重点和申报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技术进步和信息化建设;
(二)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产业集聚、循环经济、清洁生产、与大企业的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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