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堤防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和堤防工程管理,维护工程完整,确保安全渡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水利局是本市河道堤防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会同市交通航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江河(含围内主干河涌)的规划和水利资源开发利用,负责堤防工程的管理维护,并在各级防洪指挥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防洪调度工作。

第三条为加强河道堤防管理工作,各镇(区)就相应建立健全河道堤防管理机构,归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领导,接受市水利局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本镇(区)范围内的河道堤防管理和防洪工作。

第四条凡与河道堤防管理工作有关的部门,必须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河道堤防管理工作。

第五条水利部门在河道建设水利工程时,必须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充分考虑交通、航运、放排、自然生态和资源保护等方面的实际需要,并应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六条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护堤地范围。捍卫5万亩以上面积的堤防,外坡从堤防达标外坡脚线算起,留38米为堤防保护地,内坡以堤防达标内坡脚线算起,至堤内方向30米为堤内护堤地范围,堤防达标内坡脚至堤内方向30至38米为护堤规划控制范围;捍卫1万亩以上面积的堤防从内、外坡脚算起每侧留30米为堤防保护地。未达设计标准的堤防和险段,其护堤地应加宽10到20米。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第七条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市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八条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工程设施的,不得影响河道行洪、排涝及上下游、左右岸河道堤防安全,不得引起河势的不良变化,不得妨碍河道水文观测,不得危及水陆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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