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义务劳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义务劳动管理,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参加城市义务劳动,建设现代化文明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动物的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公民参加义务劳动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由市义务劳动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义务劳动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义务劳动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工商、市政公用、水利、卫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同做好义务劳动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市区内的年满18岁至60岁的男性公民和年满18岁至55岁的女性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参加义务劳动;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驻哈部队人员和大专院校师生员工,每年不少于5个劳动日;
(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和个体业户从业人员,每年不少于4个劳动日;
(三)街道居民(不含本条前二项规定人员),每年不少于2个劳动日。
鼓励中小学生参加力所能及的义务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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