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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常委会工作制度

为探索区委新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更好地发挥常委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提高常委会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一、工作原则

1.区委常委会向区委全委会负责,接受区委全委会的监督

2.区委常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的决策必须由常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问题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3.区委常委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区委书记负责区委全面工作;区委副书记协助区委书记工作;常委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4.区委书记应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常委的监督。常委会其他成员应支持区委书记的工作,接受书记的检查、督促,自觉维护常委会的团结和统一。

二、职责范围

1.传达贯彻中央、市委重要会议、文件、指示和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本区贯彻执行的意见、措施,并抓好落实

2.研究、提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建议、区委年度工作意见,决定全区经济发展、和谐社会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指导和推动贯彻落实

3.研究和决定全区党的建设和民主法制、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大举措、重要规定与意见,并指导和推动落实

4.研究决定召开区党代表大会、区党代表会议、区委全体会议的有关事项

5.研究决定全区处级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调整,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负责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和奖惩

6.研究区人大、政府、政协党组提出的重要议题,并做出相应的决定

7.研究决定其他须由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三、议事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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