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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和《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社会保险费征收对象、缴费基数、费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各费种统一征缴,分类缴入国库。

第五条地方税务机关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核算和监督,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社会保险的登记、个人帐户的管理,以及社会保险的审核发放。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其所在缴费单位从其本人的工资中代扣代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六条参保单位实行统一编码,每个参保单位的社会保险费从登记到申报征收使用一个识别编码。

第七条劳动保障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普及社会保险知识,无偿为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提供社会保险咨询服务。

第二章征缴管理

第八条社会保险费实行单位缴纳与职工个人缴纳相分离。单位按工资总额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职工个人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应征数,由企业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

第九条社会保险缴费统一按工资总额计算缴费基数(退休人员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按养老金总额计算缴费基数),职工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低于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按60%确定。

第十条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用人单位分别为。基本养老保险费22%和16%,失业保险费为2%,工伤保险费为0.5%-3%,基本医疗保险费为7.1%(其中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0.6%),生育保险费为0.4%。

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基本养老保险费8%,失业保险费为1%(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纳)。

缴费比例可视本市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对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对象。市区所有企业及其职工(参加省级统筹的企业除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对象。市区所有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对象。市区所有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对象。市区所有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对象。市区所有城镇企业、社会团体。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征缴办法另定。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登记使用税务机构统一代码。缴费单位应当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确定社会保险缴费登记代码,同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缴费单位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也要到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

城镇个体劳动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五日内,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

本办法施行前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缴费登记的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三十日内,补办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缴费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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