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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有制企业职工暂行制度

第一条为推进全市非公有制企业职代会制度建设,组织职工参与本企业的民主管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共谋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是非公有制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参与民主政治建设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职代会的主要任务是。动员和组织职工履行民主参与、民主管理的职责,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第四条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建立职代会制度;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下的企业可以建立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制度。

企业集团或规模较大的企业,在建立本级职代会制度的同时,其下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也可建立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制度。

第五条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企业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生产经营等方面的情况通报,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二)审议通过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就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方面的问题进行平等协商达成的企业集体合同草案、工资集体协议、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保护措施等专项合同草案

(三)听取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履行集体合同、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交纳情况的报告和执行职代会决议的情况,提出批评建议,督促有关部门加以改进

(四)选举或罢免参加企业平等协商的职工方代表和进入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工方代表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需要由职代会商议和决定的其他事项。职代会商议和决定的其他事项必须是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范围之内。

第六条职代会按照职权范围内通过的决议和决定,对本单位及其全体职工均具有约束力。如需修改,应当提请职代会进行重新审议表决。

第七条职工代表的产生: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在职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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