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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事故处理甘肃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正确处理农机事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发生在本省境内村镇、场院、田间和乡、村道路的农机事故。

第三条农机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村镇、场院、田间和乡村道路行驶或作业,以及库棚停放过程中发生碰撞、碾压、翻车、落水、火灾等造成人、畜伤亡或机具损坏等事故。

第四条农机事故处理权限:

(一)小事故、一般事故由县(市、区)农机监理部门调查处理

(二)大事故由县(市、区)农机监理部门负责,会同公安机关进行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经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结案,并抄报地区行署(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市、州)农机主管部门及农机监理部门备案

(三)重大事故由地(市、州)农机监理部门负责,会同事故发生地县(市、区)农机监理部门和公安机关进行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经地(市、州)农机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地区行署(市、州人民政府)审批结案,并抄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和省农机主管部门、省农机监理部门备案

(四)特大事故由省农机监理部门协助地区行署(市、州人民政府)进行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结案,并抄报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备案

第五条凡事故责任者触犯刑律的,由农机监理部门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处理事故,必须认真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分清责任,依法办理。

第二章事故分类

第七条事故按性质分为责任事故、意外事故、破坏性事故3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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