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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报告个人事项制度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06〕30号)、省委办公厅印发的《山东省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实施办法》(鲁办发〔2007〕9号)和济宁市委办公室印发的《济宁市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实施细则》(济办发〔2007〕46号),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完善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

市委管理的所有在职副科级以上党员干部(含非领导职务)。

济宁市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济宁市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实施细则》办理。

第三条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报告的有关事项及主要内容:

(一)本人婚姻变化的情况,主要包括变化的时间、原因,配偶的姓名、出生年月、政治面貌、工作单位和职务等内容;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主要包括因私出国(境)证件名称、证件号码、发证机关、发证时间、有效期限等内容;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主要包括因私出国(境)事由、地点、起止时间、往返路线、活动情况、开支经费总额、费用来源等内容;

(四)配偶、子女出国(境)留学、工作及定居等有关情况,主要包括配偶、子女出国(境)留学、工作的途径、方式、所需费用总额、费用来源等,及配偶、子女何时取得何国国籍,何时取得港澳台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定居地址、职业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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