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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干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动的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确保建设经济强县目标的顺利实现。按照中共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省、市委关于干部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目前干部队伍的现状,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指导思想和原则

第二条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针,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干部队伍的“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不断加强对干部的培养、教育和监督,努力提高干部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切实把我县各级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具有领导现代化建设能力的坚强领导集体。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㈠党管干部原则;

㈡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㈢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㈣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㈤民主集中制原则;

㈥依法办事原则。

第四条干部管理坚持严格要求、严格监督、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三章条件和资格

第五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㈠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理论政策水平,能够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㈡能结合实际灵活有效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工作勤奋进取,在本职工作岗位上艰苦创业,开拓创新,出色完成工作任务,政绩突出,群众公认;

㈢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不稿形式主义;

㈣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相应职务层次工作所需要的组织领导能力、文化水平和业务知识;

㈤能正确行使职权,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群众的批评和监督,没有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行为;

㈥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作风民主、胸襟开阔,善于团结同志。

第六条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具备以下资格:

㈠提拔担任副科级领导职务的一般要有在下一级职位工作3年以上;年龄一般在35岁(含35岁)以下,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㈡提拔担任党政正职领导职务,一般应具有2年以上副职岗位的经历,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含45岁)。

㈢年满53岁(含53岁)的领导干部,都要改任为非领导职务;

㈣必须经过党校或组织部门组织的岗前培训后才能上岗;

㈤一般应是后备干部;

㈥县级部门中拟提拔的干部,一般都要到乡镇锻炼。在现职中未经过乡镇锻炼的,要有计划地逐步安排到乡镇任职。

㈦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较为繁重的领导工作任务。

第七条凡受党纪、政纪处分的,视不同情况,在一年至二年内不得提拔任用;被立案审查的,在审查期间不得提拔任用。

第八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中中青年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第四章选拔任用的程序

第九条推荐干部的程序

㈠民主推荐副科级以上干部时,由各乡镇或部、办、局的党组织负责人主持召开全体干部职工大会,进行民主推荐,县委组织部派员指导、监督并负责汇总民主推荐情况,由部长办公会确定初步考察人员。民主推荐结果是确定干部人选的重要依据之一,但同时也要防止简单的以票取人。

㈡组织推荐是县委、县委组织部直接提出在平时工作或考核中了解掌握的优秀年轻干部,作为考察对象。但必须经过集体研究确定。

㈢领导干部个人向县委或县委组织部推荐副科级以上干部人选,要负责地写出署名的推荐材料,填写《推荐干部登记表》,并对所推荐的人选和所介绍的情况负责。推荐的人选经组织部审查合格的,按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

第十条考察干部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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