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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暂行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在中纪委七次全会上的讲话精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和中组部《关于加强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若干意见(试行)》,进一步加强对镇局级领导干部教育、管理和监督,特制定本规定。

一、指导思想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等党内法规为依据,按照从严治党的方针,坚持对领导干部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按照“主动监督,关口前移”的思路和以“正面教育为主,预防为主、事前监督为主”的原则,把干部监督贯穿于干部培养、考察考核、选拔任用、日常管理的各个环节,通过对领导干部实施提醒教育,促进干部健康成长,为我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奋斗目标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提醒教育的对象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的镇局级领导干部和市委、市委组织部管理的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和二级局副职)。

三、提醒教育的适用范围

(一)、通过人民来信来访、干部考察考核、民主评议和民意测验等渠道,对领导干部在以下几个方面有不良反映之一的,应进行提醒教育: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方面的问题;

2、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方面的问题;

3、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面的问题;

4、工作作风方面的问题;

5、团结同志方面的问题;

6、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

7、个人生活作风方面的问题;

8、组织上认为需要提醒教育的其它问题

(二)、对新提拔担任镇局级领导干部的也应该进行提醒教育

四、提醒教育的方式

根据实际需要或反映领导干部存在问题的性质和程度,分别采用《纪检监察信访问题通知书》和《纪检监察信访问题意见书》、提醒谈话、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专题说明、诫勉谈话等四种方式进行。

(一)、《纪检监察信访问题通知书》和《纪检监察信访问题意见书》适用于人民群众在信访举报中反映的要求领导干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问题;或反映内容单一,领导干部容易作出符合实际的解释和说明的问题:或反映情节较轻、并通过调查核实后事实确凿存在,但需要追究纪律责任,通过组织提醒教育本人能够自查自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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