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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询实施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5]3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诫勉谈话和函询,是指对党员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洁勤政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问题,组织掌握或群众有反映,或者已出现轻微违纪行为,但不构成纪律处分所进行的警示性谈话或者书面了解有关情况。

第三条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诫勉谈话或者函询,由各级纪检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第四条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或者函询,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以正面教育为主、以预防为主、以事前监督为主。

第五条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四)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五)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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