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人选表决制度
第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对镇党政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的表决,以及全委会闭会期间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镇党政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应当由市委常委会提名,全委会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全委会闭会期间,由市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第三条全委会表决由市委常委会主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布市委常委会提名的拟任人选、推荐人选名单和基本情况;
(二)市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市委组织部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用理由等情况;
(三)对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进行审议;
(四)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未完,全文共1375字,当前显示356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