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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指导思想和原则

第一条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完善能上能下、竞争择优的选人用人机制,充分调动和保护干部积极性、从严监督管理的激励约束机制,有利于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干部健康成长、充分施展才能的社会环境机制;建立起一套与我州经济、政治、文化相适应的干部工作制度,加快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进程。

第二条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改进干部管理方法,探索党管干部的多种实现形式;坚持干部的“四化”方针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用好的作风选人、选作风好的人,选用“靠得住、有本事、能干事”的干部;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改进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快党内民主化进程;坚持依法办事原则,严格执行制度,履行程序。

第三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和资格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2、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4、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5、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6、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五条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1、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2、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3、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4、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5、应当经过党校、行政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6、身体健康

7、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的党龄要求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的,应当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六条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从企事业单位选拔到党政机关担任领导职务的,须报上级组织部门批准。

第七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第三章推荐

第八条推荐考察人选主要包括民主推荐、组织推荐、个人推荐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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