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导职业技能鉴定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现场考核控制、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程》(劳社培就司函[2003]126号)、《**省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规程》(苏劳社鉴[200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理论考试、技能考核现场的督导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现场的督导。
第三条省、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管辖范围内的职业技能鉴定现场督导工作。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负责全省职业技能鉴定现场督导的组织实施工作,对省属鉴定所(站)各等级职业技能鉴定、技师高级技师鉴定、中烹等八个职业三级以上鉴定以及全国、全省统一鉴定进行现场督导。
各省辖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负责管辖范围内所属鉴定所(站)、县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现场督导。
第二章现场质量督导人员
第四条现场督导人员由省中心或市中心从取得《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证卡、具备质量督导员资格的人员中选派。可酌情选派巡考人员参与或协助。
第五条派遣现场督导人员,应签订派遣使用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按照谁派遣谁支付的原则,由委派单位支付督导费用。质量督导费用在收取的职业技能鉴定费用中列支。
第六条质量督导人员派遣实行回避制,与考试对象及考评人员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本场考试的质量督导员。
第七条现场督导人员有以下权利:
(一)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理论考试、技能考核和工作现场活动各环节实施督导活动的权利;
(二)在现场督导工作中,被督导单位及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提请其主管部门对相关单位及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拒绝向质量督导人员提供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的;
2、阻挠有关人员向质量督导人员反映情况的;
3、对提出的督导意见,拒不采取改进措施的;
4、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干扰现场督导工作的;
5、打击、报复质量督导人员的;
6、其它影响质量督导工作的行为。
(三)有独立进行督导,并有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提出更改督导结果等非正当要求的权利。
(四)权益受到损害时,有向委派单位提出申诉的权利。
(五)督导活动结束后,有从委派单位获得合理督导津贴的权利。
第八条现场督导人员有以下义务:
(一)遵守有关规章制度,认真履行现场督导职责,客观公正地实施现场督导,保质保量完成督导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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