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路桥费年票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我市道路桥梁建设,提高道路通行效率,规范道路桥梁通行费收费行为,保障道路桥梁建设投资的偿还,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本市实行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制。
路桥通行费年票制是指为偿还修建道路、桥梁的贷款本息,对在本市交警部门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辆(以下简称“本市籍机动车辆”),每年度一次性收取路桥通行费(年票费),凭年票费凭证通行全市路桥收费站(高速公路和凤岗牛湖收费站除外)的制度。
对非本市籍机动车辆按次收取路桥车辆通行费(次票费)。
第三条收取年票费的具体工作,由市公路桥梁开发建设总公司统一管理并组织实施。
市交通、公安、物价、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年票费的收取
第四条年票费由市公路桥梁开发建设总公司下辖的收费机构(以下简称“收费机构”)负责收取。
年票费按省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计量标准按市交警部门核定的机动车辆总质量、载重质量和载客人数等确定,其中专项作业车按其核定总质量的50%计收;独立上牌的牵引车按其核定整备质量的50%计收;独立上牌的挂车按其核定的载重质量计收。
第五条下列机动车辆免缴路桥通行费:
(一)悬挂军队、武装警察专用号牌的车辆;
(二)装有警灯并悬挂红色反光“警”字专用号牌的车辆;
(三)装有警灯、警报器的红色专用消防车;
(四)装有警灯、医用警报器的医院救护车;
(五)殡葬专用车;
(六)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免费通行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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