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开发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对人才开发资金的管理,推进“人才特区”的建设,吸引和激励人才更好地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才开发资金的管理、使用。区财政、审计等部门按规定对人才开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第三条人才开发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审批支付、专款专用、监督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来源和用途
第四条人才开发资金的主要来源为:
(一)政府拨款;
(二)社会捐赠。
第五条人才开发资金用于区委、区政府或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人才资源开发工作,主要有:
(一)对引进人才的资助;
(二)对引进智力和提升智力人员的资助;
(三)项目资助;
(四)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才和为人才队伍建设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个人的奖励;
(五)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需要资助和奖励的。
第六条高新区(新北区)企业单位及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类的事业单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人才开发资金资助。
第三章申报和审批
(未完,全文共1350字,当前显示45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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