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负责人选拔任用制度
为了规范全市事业单位副科级以下班子成员和机关、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的选拔任用管理工作,根据《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吴忠市委组织部关于加强干部宏观管理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管理权限
第一条提请市委常委会议研究,由市委组织部任用的干部:
1、副科级事业单位的副职。
2、具有法人资格且未确定机构规格的事业单位的正职和部分副职。
第二条市委组织部备案的干部:
1、市委工作部门、群众团体机关、政府工作部门(不含公安局)和市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正职。
2、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副职。
3、各镇、街道的内设机构正职和组织干事、纪检干事、宣传干事、团委书记、妇联主席。
第二章职数规定
第三条副科级事业单位副职职数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自治区政府主席令[2002]47号)确定。具体为:
1、编制员额在20名以下的,配备1名副职。
2、编制员额在21至50名的,配备1至2名副职。
3、编制员额在51名以上的,配备2至3名副职。
第四条具有法人资格且未确定机构规格的事业单位配备1名正职,副职职数参照副科级事业单位副职职数规定确定。
第三章任免程序
第五条事业单位副科级以下班子成员按以下程序选拔任用:
1、确定职位。市委组织部根据事业单位职位缺额情况,确定拟调整任用职位,制定拟任人选的基本条件和选拔任用方式。
2、民主推荐。新提拔人选,要进行民主推荐。参加民主推荐会议的范围是:单位职工人数在30人以下的要求全部参加,到会人数达不到80%的不能进行民主推荐;30人以上的要注意层次性和代表性,由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和一般干部代表参加,到会人数不少于3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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