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燃气设施制度
为提高我县城市建设水平,完善城市公共配套实施,提高居民生活质量,让居民用上清洁、价廉、质优、安全、方便的管道燃气,根据《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2号)及《**省燃气管理条例》,现就我县城市管道燃气设施建设事项做出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管道燃气是指管道天然气。
二、根据我县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县城规划区范围内为实施建设管道燃气的区域。
三、在县城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小区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其他项目规划时也可同时考虑配套,小区规划平面布局图应当考虑管道燃气设施位置和安全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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