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文章标题:行政案件审理制度
行政案件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规范案件集体审议工作,保证正确、及时审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制定本规范。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立案查处案件的审理的控制。
3职责
案审办(法制办)负责对案件立案审查和案件审理的日常工作,接受案卷材料及进行初审。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负责对立案查处的案件进行集体审议。
4审理程序
4.1立案审查
4.1.1对涉嫌违法行为经初步核查认定需要立案查处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填制《立案审批表》,经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签字,送交案审办(法制办)立案审查,报分管局长批准后,赋予立案号和给予备案登记。
4.2审理案件实行三级集体审议制度
4.2.1拟处罚款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案件,由审委会委托分管局长、案审办(法制办)主任、承办机构负责人或承办人员组成小组(3名以上)审理(召开案审会会议前2天,承办机构把案件有关资料提交给审核小组),经集体审议后,由承办机构制作《行政案件审理记录》。
4.2.2拟处罚款万元以上至3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案件,经案审办(法制办)初步审核后,由审委会主任委员主持,三人以上委员参加集体审议,由案审办(法制办)制作《行政案件审理记录》。
4.2.3拟处罚款三万元以上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及案情复杂、影响重大的案件,经案审办(法制办)初步审核后,由审委会主任委员主持,由审委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集体审议,由案审办(法制办)制作《行政案件审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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