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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委行政执法制度

第一条为增强执法责任意识,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错案,是指建口各执法单位(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因违法或者不当,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损害,依法应予追究的建设行政执法案件。

第三条建口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其责任:

(一)实施处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确有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权限或者滥用职权的;

(五)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处罚结果显失公正的;

(六)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执法行为

第四条经以下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视为行政执法错案:

(一)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经本级人民政府、上级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经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自行撤销、纠正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五条错案责任的划分:

(一)在行政执法活动中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错案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人员为错案责任人;

(二)应当经过审批,由于案件承办人故意隐匿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据,致使审核人和批准人造成的错案,由案件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三)应当经过审批,由于审核人的过错,致使批准人失误而造成的错案,审核人为错案的主要责任人,批准人也应负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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