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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和广播电视节目的顺利优质播放,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业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站、转播台、差转台、实验台、收讯台、监测台(站)、微波站、光纤站、卫星地面站的下列设施:
1、节目接收、发送设施。包括接收、发送机房设备、天线、馈线、调配系统、塔桅(杆)、地网、拉线、天线场地及其附属设备。
2、节目传送设施。包括架空或埋设的传音电缆线路、同轴电缆线路、光缆线路、有线广播线路、微波站及电波传输通路、卫星地面站及电波传输通路、转播设备等及其附属设备。
3、节目监测设施。包括监测台、站及其附属设备。
4、节目制作和播出设施。包括制作中心、播出中心、播音室、演播室、录音(像)室、复制室等及其附属设备。
5、广播电视专用车辆。包括转播车、采访车、录音(像)车、检测车、发送车、发电车等及其附属设备。
6、其他设施。包括广播电视专用的供电、供水、通讯、道路、围墙(网)及其附属设备。
第三条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进入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站的播音和技术区,不得以任何借口冲击和侵犯。
第四条省、市(地)、县(区)广播电视管理部门按照“条例”及本细则的规定,负责所辖范围内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工作,各级公安、司法机关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二章保护措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除必须严格贯彻执行“条例”外,还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1、禁止攀登天线和塔桅(杆),禁止摇动拉线,禁止向各种传输线(缆)及其附属设备投掷物品或者射击。
2、禁止损坏广播电视的天线、馈线、地网、地线及其附属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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