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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责任制统计局条例

为进一步落实科室(中心)工作责任制,规范统计工作行为,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搞好统计服务,全面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努力完成全局各项工作任务,特制定**年室(中心)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职能科室(中心)。分办公室(行政公文处理、干部人事管理、财务收支管理、信息自动化建设、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统计职称考试、行政事务管理、会务接待工作、相关普查调查等);综合统计科(综合统计、核算统计、贸易统计、能源统计、服务业统计、劳动统计、城镇住户调查、统计法制、相关专业名录库更新维护、相关普查调查等);专业统计科(农业统计、工业统计、投资统计、科技统计、农村住户调查、欠发达乡镇奔小康调查、统计执法、相关专业名录库更新维护、相关专业能源统计、相关普查调查等);普查中心(普查公文处理、普查简报编印、普查工作计划、普查日常管理、普查工作总结、1%人口抽样调查、劳动力抽样调查、平安调查、统计执法、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等)。

二、考核内容。综合考核10分、业务考核50分、补充考核30分、加减项目(10分)四个方面。

三、考核办法。由局考评小组委根据考核标准进行考核综合评定,评定结果报局务会议审定。

四、考核标准。采用100制,按得分多少确定等次。

(一)综合考核(10分)

1、科室(中心)月初10日前能制定出月度工作计划;7月15日前、次年1月15日前分别写出半年和年度工作总结报局办公室(2分)

2、科室(中心)工作人员能自觉参加政治、业务学习和局组织的有关活动(2分)

3、科室(中心)工作人员能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2分)

4、科室(中心)工作人员能搞好团结协作,按时完成领导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2分)

5、科室(中心)工作人员能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2分)

(二)业务考核(50分)(以市局考核为依据计分)

(三)补充考核(30分)

1、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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