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慈善总会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发展我县慈善事业,扶贫济困,成立景宁畲族自治县慈善总会。
第二条本会性质。由热心慈善事业的公民、法人和社会各界人士自愿参加组成的全县非营利、公益性民间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本会宗旨。提倡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动员和组织各界力量,筹募慈善资金,开展社会救助,扶持困难群体,在社会保障中发挥补充作用,为构筑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业务主管部门为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政局。本会接受县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上级慈善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五条本会业务范围
(一)筹募善款。筹募和管理符合本会宗旨的专项基金、创始基金以及各类慈善基金;接收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接收国际及台港澳地区民间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接受县民政局委托的其他捐赠;开展合法的社会募捐活动。
(二)扶贫济困。组织各种社会活动,扶助困难群体,开展扶贫救济工作。
(三)慈善救助。开展安老、抚孤、助残、助医、助学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分配国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资产,抚慰救灾勇士,协助政府开展救灾工作。
(四)公益援助。参加和推动文化、教育、卫生等其他社会慈善公益援助事业,协助政府发展公益事业;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五)交流合作。开展同国内外社会慈善组织和热心慈善事业的人士联系,进行多形式、多渠道、多领域、多内容的交流与合作;总结交流经验,展示工作成就。
(六)其他工作。组织慈善宣传,普及慈善意识,促进我县慈善事业发展;协调统筹本县慈善事业的发展规划与实施,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性意见。
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七条凡拥护本会章程,热心和支持社会慈善事业的单位、团体或个人,通过自愿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均可接纳为本会的会员。
第八条会员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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