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黟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根据现行财务制度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是指由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资金。
(一)上级拨付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专项资金。
(二)县级财政安排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
(三)经县政府批准整合用于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
(四)接受社会捐赠等用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
第三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专项资金由县财政部门、新农村建设办公室(简称“新农办”)共同管理。
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组负责对项目的审批、指导、监督。
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的下达拨付及核算管理。
县新农办会同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安排意见。
第四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
(一)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1.为改变农民生产、生活条件的水、电、路、排污等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2.节能、环保的沼气等能源替代项目工程建设补助。
3.农村医疗卫生设施建设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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