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违法违纪行为警示制度
一、工程建设违法违纪行为警示是指将建设市场各方主体的违法违纪行为,载入企业或业主信用档案,追究纪律和行政责任,并予以公开曝光。
二、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装修装饰、市政基础设施、城市公用设施、园林绿化、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和水利、交通等专业工程项目建设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适用本制度。
三、列入违法违纪行为的内容:
1、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组织施工的。
2、未按规定办理工程安全监督、质量监督手续;必须实行工程监理的项目未实行工程监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组织施工的。
3、有规避招标、规避公开招标和招投标弄虚作假行为的。
4、搞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和越级承包工程等行为的。
5、不履行工程承发包合同和廉政合同条款等不讲诚信行为的。
6、违反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尤其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7、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隐瞒事故不报的。
8、因质量、安全、信用存在问题,被重复投诉、上访,引起社会反响的。
9、拖欠、克扣施工单位、民工、材料供应商款项,引起纠纷,造成社会影响的。
10、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污染城市环境,施工扰民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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