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机关效能监督员规定
为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机关效能建设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00]006号)和《厦门市改进机关作风和提高行政效能的规定》(市政府94号令),充分发挥监督员的作用,促进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监督员的聘任
1、监督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较强的政治素质;(2)具有较强的法制观念、政策水平和丰富的管理经验,是所在行业的专家;(3)热心参与和支持机关效能建设,联系群众面广;(4)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5岁以下。
(未完,全文共902字,当前显示257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