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农民就业登记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被征地农民就业登记行为,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管理服务,根据《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24号)、《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第26号令)、《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被征地农民就业登记包括就业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就业备案登记。
第三条县(区)以上劳动保障部门主管被征地农民就业登记工作。县(区)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劳动就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被征地农民就业登记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调、指导、规范被征地农民就业登记工作;
(二)指导基层劳动保障机构开展就业登记工作;
(三)统计、上报被征地农民就业登记的各项数据,并建立相应的数据库;
(四)提供就业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促进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尽快实现就业。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就业失业登记的范围和对象,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因国家征地后失去全部承包土地或人均耕地不足0.1亩、依法需进行补偿安置,经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列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被征地农民花名册”的人员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人员,由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或委托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指导其填写《被征地农民就业登记表》(附表1),进行就业登记;对其中的无业人员,由个人持居民身份证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机构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就业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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