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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用成本效益理论分析评价违法行为的理论思考

在我们现实的社会里,每隔一定的时间就会有一些似是而非的时髦“理论”问世。我之所以认定这些“理论”为似是而非,又是因为这些理论看似深刻、动人,实际上却是极为肤浅甚至荒谬。古人云:“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指的就是这类理论的制造者。对一种事物只知道其表面的东西,而不了解其实质,于是胡乱地解读和利用就容易制造荒谬,而时髦的“理论”一般都有这样的特征。

然而,为什么这样的“理论”却往往被传播,甚至能够在一定时间和一定范围内被广泛和强有力地传播和使用呢。这又是由于它能满足那些有充分自我表现欲望,喜欢追求时尚“理论”的人们的虚荣心。这些“理论”确实很适应他们的要求,可以保证他们总是显得因为具有超人的智商和敏锐的“理论”素养,因而掌握“前沿理论”。因此,他们自然不能不追逐这些“理论”。于是,世人时常会感受到,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总是有这些“理论”的出现和利用这些出现的“理论”来炫耀自我的诸多事实也就自不必说了。踏实而深刻的人们对于这样的“理论”总是不屑一顾的,我从来也是愿意追随那些踏实而深刻的人们。但面对近来一种时髦的“理论”,却又不能不出来说上几句,这确实是为了维护法治的尊严。

一、关于这个时髦“理论”

我所说的这个近来出现在人们面前的时髦“理论”,提出了所谓“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论断。据此,它又进一步对我们的法律制度做出了应当“加大违法成本”的荒谬要求。这一“理论”的基本思想是用成本效益理论来分析、评判守法和违法行为,进而为我们的法律制度确立了上述那样的任务。让我们以对一些环境法实施的实际情况作为例子,特别以水污染防治法的实施来分析和说明问题。最终我们可以从几个方面来认识这种所谓“理论”的荒谬所在。

在环境保护诸如水污染防治问题上,一些企业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办事,依法承担治理水污染的责任而采取治理措施,必然就会有一定的设备或者设施的投入。于是,那些善于制造“理论”的人们便就有了展示他们渊博学识,创造时髦“理论”的机遇。他们把企业对治理水污染的投入认定为“守法成本高”,而把那些相反的不依法办事,不采取治理污染措施,不在污染治理上投入或者做出应有投入的企业的行为结果认定为“违法成本低”。为了制约这些违法企业的行为,他们于是进一步地提出了要“加大违法成本”的坚定决心。这样,荒唐可笑的理论便就诞生了。

那么,其荒唐之处又在哪里呢。让我们依据法和法律的基本理论,来对上述“理论”逐一加以说明,这样其荒唐之处就显而易见了。

二、这个时髦“理论”的荒谬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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