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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地方立法与构建和谐社会

民主法治是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民主得以发扬、法治得以实现,有赖于完善的立法。立法通过对社会主体权利义务的界定,以法律的形式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立法价值取向的良恶、立法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和谐社会的构建。有序的、广泛的、制度化的公众参与立法,能够把各阶层的利益诉求,特别是普通民众的利益诉求充分整合到立法决策中去,使各利益群体之间的利益得以协调,矛盾得以化解,从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有鉴于此,本文拟从地方立法的角度,探讨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的意义,并对如何保障公众有序的参与地方立法,提出一些设想,以期对理论的积累和实践的深入有所贡献。

在民主发展的进程中,当古希腊城邦的公众直接民主模式被证明难以推行时,代议制民主取代了直接民主而成为普遍采用的民主形式。然而,实践证明,代议制民主也不是民主的最好实现形式,它可能使得国家权力的行使不能体现甚至脱离人民的意愿。为了弥补代议制的这一缺陷,在现代社会,参与制民主又被作为代议制民主的补充而被广泛采用。

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选举代表,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国家权力。由此可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代议制民主在中国的具体化。宪法同时还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表明宪法在确立代议制民主的同时也认可了参与制民主。立法法进一步明确公众在立法领域的参与权,提出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经委员长会议决定,重要法律案可事前公布,组织全民讨论。

立法法颁布后,许多地方的立法条例也规定了与立法法相类似的公众参与的内容。在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过程中,许多地方人大贯彻民主立法原则,通过公开征求对法规草案的意见、召开立法听证会等方式,扩大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途径。有些地方人大还制定了关于公众参与地方立法方面的规则,为地方立法的公众参与提供了制度支持。推行“开门立法”,倡导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已经成为当前公众政治参与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推进地方立法民主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特色。

社会学的研究表明,人们对某一事务的注意和关切程度同该事务与其私人利益的关联性密切相关。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地方立法的权限范围一般及于本地区的地方性事务,这类事务与公众的联系较为紧密,有些甚至直接影响到本地区公众的切身利益,生活于该地区的人民对这些事务往往会有更多的了解,也更有发言权,所以地方立法是公众参与更为切实和重要的领域。

在地方立法的过程中,倡导多渠道、多形式的公众参与,对于协调各种社会利益关系,推进立法民主化,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均衡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维护社会秩序,最终实现社会的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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