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文章标题:监督者更应自觉接受监督
监督者更应自觉接受监督
监督权是宪法、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与人大常委会行使其他法定权力一样,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监督。为此,监督法第6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监督法第14条、第12条、第27条等条文规定,人大常委会在具体监督工作中的有关报告及处理情况等,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这些规定,既是为了保障代表对人大工作的知情权,也是为了便于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常委会的工作。
监督法第7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这是我国法律首次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公开原则。此原则体现在监督法多处条文之中,它是把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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