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文章标题:监督者更应自觉接受监督 监督者更应自觉接受监督.doc-免费下载

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监督者更应自觉接受监督

监督权是宪法、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与人大常委会行使其他法定权力一样,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监督。为此,监督法第6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监督法第14条、第12条、第27条等条文规定,人大常委会在具体监督工作中的有关报告及处理情况等,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这些规定,既是为了保障代表对人大工作的知情权,也是为了便于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常委会的工作。

监督法第7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这是我国法律首次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公开原则。此原则体现在监督法多处条文之中,它是把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的重要保障。


(未完,全文共1108字,当前显示361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