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准确把握依法监督的新特点

监督职能是人大及其常委会最重要的职能之一,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在多年的实践中已形成了一些固有的做法和模式,但因缺乏统一的规范而不成体系。监督法的颁布实施,既符合监督工作的现实要求,又将不可避免地受到一些老的监督习惯的制约。因此,深入解读、准确理解其精神实质,是正确贯彻实施监督法的重要前提和基础。结合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实际来认识和落实监督法,应当增强四个意识。

一是政治意识。监督法明确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作为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的重要原则。指明了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与我国政治制度和国家体制密切相关的监督,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因此,在贯彻监督法的问题上,应当有很强的政治敏感性,要坚持在党的领导下贯彻监督法,开展监督工作。

二是法律意识。法律就是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监督法作为一部规范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能的基本法律,表面上看,其所规范的是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的内容、原则、程序等“作为”的问题;其实作为法律,它同时也蕴含着“不作为也是违法”之义。所以,贯彻监督法,必须有很强的依法办事的观念,不能乱作为,也不能失职。

三是程序意识。监督法系统、具体地规定了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的程序。如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从选题、调查、审议、作出审议意见到反馈、跟踪督查,都作出了明确的程序要求和时间要求,具有很强的程序法的特点。程序不仅仅是仪式、手续,更是对主体行为的规范。监督法所明确的程序,固然是对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保障,同时也是对监督行为的规范,更是对“一府两院”接受监督的要求。贯彻监督法,必须强化程序意识,防止监督工作的随意性和无序性。


(未完,全文共2719字,当前显示717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